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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时代出版股票类舆情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11 17:41:09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类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股票类舆情的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股票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类舆情(以下简称“舆情”)
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二)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本办法所称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本办法所称舆情处理
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披露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由董
事会秘书兼任舆情工作组办公室主任。舆情工作组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负责对舆情的管理,根据舆情信息报告流程和处理措施,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
配合部门、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所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
(原则上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担任),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部门和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协助证券投资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
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舆情信息联络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舆情工作组及证券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舆情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异常影响时,需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安徽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
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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