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1 17:31:13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25-007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申请强制执行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案件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
涉案金额:本次强制执行涉案金额为2,304.79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恒软件尚
未收到全部剩余款项。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披露了 2024 年度业绩预告,基
于谨慎性原则,对其他应收款计提 1,200 万元单项减值,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最终实际影响尚需结合后续执行结果确定,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最终执行情况核算减值金额,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软件”,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 72.70%)于近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云 0502
执 1342 号、(2025)云 0502 执 13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恒软件于 2024 年 9 月 3 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4)云 0502 民初 5706 号等相关材料,大恒软件就与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城投”或“被告一”)、海创智达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海创智达”或“被告二”)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事宜将两被告诉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4-
044)。
大恒软件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24)云 0502 民初 570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进展公告》(临 2025-001)。
二、本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1、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时间:2025 年 4 月 2 日
2、法院名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3、执行案号:(2025)云 0502 执 1342 号、(2025)云 0502 执 1343 号
4、强制执行当事人:
申请人:大恒软件
被申请人:保山城投、云南海创智达
5、强制执行的请求事项:
(1)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山城投未履行 21,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
1,507,052.78 元,合计 22,507,052.78 元强制执行;并支付以 26,0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24 年 9 月 11 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保山城投承担。
(2)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海创智达应付违约金 540,870.83 元强制执行;并
支付以 2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1 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云南海创智达承担。
6、强制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
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云 0502 民初 5706 号,该
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保山城投在判决书生效的 30 日内仅退还履
约保证金 500 万元,未全部履行;被申请人云南海创智达在判决书生效的 30 日内未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申请人特申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7、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情况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恒软件尚未收到全部剩余款项。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披露了 2024 年度业绩预告,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其他应收款计提 1,200 万
元单项减值,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最终实际影响尚需结合后续执行结果确定,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最终执行情况核算减值金额,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