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辉光电: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0 22:13:19
证券代码:688538 证券简称:和辉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1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
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现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1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5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书、总会计师。 会秘书、总会计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9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832,003,883 股,均为普通股。 13,832,003,88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外。
10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助。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2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13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1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15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