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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辉光电: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4-10 22:13:19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八章 党委...... 4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
第十章 通知...... 48
第一节 通知...... 49
第二节 公告...... 4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4
第十三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原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公司在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6055891904H)。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同意注册,初始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1,444,225股,
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2021 年 6 月 26 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81,444,225 股的基础
上额外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2,216,5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实
施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人民币普通股 3,083,660,725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Everdisplay Optronics (Shanghai)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九工路 1568 号
邮政编码:2015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32,003,88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总会计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委围绕企
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 AMOLED 显示技术,让所有人都能享受
更真实、亮丽、健康的显示屏;秉承勇敢、诚实、智慧、谦和的
企业精神,勇于创新、自主研发,实现股东权益和社会价值的最
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显示器及模块的系统集成、生产、
设计、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
术服务,显示器组件及电子元件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
出口业务,实业投资(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进行登记、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
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中
持有的股份数,各发起人的持股数情况分别如下:

发起人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7,831,425,000 74.585% 净资产折股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 2,239,545,000 21.329% 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
上海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29,030,000 4.086%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500,000,000 1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由其前身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
设立时,第二十条的发起人已缴清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832,003,88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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