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0 19:51:46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7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25年4月10日下午16:3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北街6号院7号楼12层
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再满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19 名,代表 519 名股东,代表股份 1,041,911,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87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代表 5 名股东,代
表股份 1,018,532,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94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514 人,代表股份 23,378,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931%。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037,0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9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041,911,648 股。同意 1,041,348,45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反对 3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弃权190,6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473,8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54%;反对 37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2%;弃权 190,6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4%。
2、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041,911,648 股。同意 1,041,331,18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3%;反对 38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198,7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456,5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98%;反对 38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8%;弃权 198,7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4%。
3、审议《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041,911,648 股。同意 1,041,261,68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 4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211,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387,0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9%;反对 438,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1%;弃权 211,0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0%。
4、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041,911,648 股。同意 1,041,237,08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3%;反对 4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22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362,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66%;反对 45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47%;弃权 223,0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7%。
5、审议《关于 2024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041,911,648 股。同意 1,041,299,38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 5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弃权51,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424,7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73%;反对 5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66%;弃权 51,5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1%。
6、审议《关于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1,037,044 股(关联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576,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67%;
反对 3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98%;弃权 72,463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76,6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67%;反对 38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98%;弃权 72,4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7、审议《关于 2025 年贷款预算及相关贷款授权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041,911,648 股。同意 1,037,900,098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0%;反对 2,382,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弃权 1,629,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025,4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50%;反对 2,382,3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57%;弃权 1,629,2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93%。
8、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券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041,911,648 股。同意 1,040,416,479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5%;反对 1,411,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弃权83,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9,541,8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26%;反对 1,411,9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1%;弃权 83,2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3%。
9、审议《关于选举倪金瑞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041,911,648 股。同意 1,041,331,128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3%;反对 468,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112,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456,5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96%;反对 468,4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3%;弃权 112,0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徐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