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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科技: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苏文兵)

公告时间:2025-04-10 18:54:38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谨慎、认真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毕业于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长期从事管理会计和资本市场会计行为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为南京大学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非职业)。2022年5月至今,本人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
会情况
应出席董 现场出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次数
苏文兵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7 7 0 0 0 否 2
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了所有董
事会会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本人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和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2024年度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召开次数 出席次数 召开次数 出席次数 召开次数 出席次数 召开次数 出席次数
5 5 4 4 2 2 3 3
1、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了5次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关于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等议案,听取了内部审计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展的汇报,出具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续聘建议。
2、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了4次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审议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2024-2026年度)、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金智鸿阳签署《平定县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框架协议书》的议案。
3、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了2次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4、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并独立发表审阅意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拟注销江苏金智智慧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2024年度,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持续、有效的沟通。
公司审计部每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本人认真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并积极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在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等重点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与会计师就重点关注事项达成共识。在审计过程中,及时跟踪、关注审计工作进展,深入了解公司审计情况,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沟通交流,认真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记录、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的相关工作,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现场调研等形式,深入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全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15天。
在现场工作中,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投资、重大担保等事项进行了现场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充分、必要的情况和资料;本人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作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核查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认真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专业知识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审计部依规履职。同时,本人持续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在年报审计期间,就年审时间、人员配置以及重点审计内容等关键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交流,确保审计工作有序推进,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为公司稳健运营筑牢财务监督防线。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撑保障工作,依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建立了立体多元、多部门联合协作的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与本人保持密切联系,向本人全面介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根据本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便于本人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一项,为注销与控股股东金智集团共同投资设立的参股公司江苏金智智慧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关联交易于2024年3月8日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均表决同意,并于2024年3月13日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的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同时,依法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进行了事前审议。本人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完成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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