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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民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09 19:54:40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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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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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与投资者和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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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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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一时间在经中国证监
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披露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
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及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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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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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形式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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