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09 19:54:40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 法律法规 ,以及《上 海肇民新材 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章程》 ( 以 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
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与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二)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三)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
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
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
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经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
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董事会决议如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a.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b.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c.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d.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e.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f.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g.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h.债权或债务重组;
i.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j.签订许可协议;
k.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l.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七)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a.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b.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c.销售产品、商品;
d.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f.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g.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