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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丽珍)

公告时间:2025-04-09 19:42:36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黄丽珍,女,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先后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和美国管理技术大学,拥有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资格。曾先后担任安达信(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及商业咨询经理、香港中华煤气大陆区管理总部港华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全球内控环境与能力建设中心负责人、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督察等职,2021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0 月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现担任北京神龙博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深圳神龙博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泰源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24 年任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7 次,本人应出席 5 次,实际出席 5 次,无委托
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5 次,本人应出席 4 次,实际出席 4
次,无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召集、召开和审议均符合法定程序。本人在认真审核董事会各项议案材料后,对所出席的会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1.2024 年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听取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对本人所提问题回复的汇报,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制度修订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2024 年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2024 年任期内,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换届选举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4.2024 年任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席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任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了积极沟通,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重点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就审计工作安排、审计
工作进展以及公司重点事项的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得到了外部审计机构的积极回应,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积极沟通
2024 年任期内,本人按时参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通过现场到访、电话通讯等方式持续监督公司决议的执行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内部控制等事项情况,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持续学习
2024 年任期内,本人注重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积极参加各机构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任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下设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听取了公司董事、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状况方面的汇报,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保障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还通过现场到访、邮件、电话通讯等,持续跟进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按时提供了独立董事履职所需材料,切实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编制了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履行了相关的审议、决策和披露程序。
本人认为:上述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任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四)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任期内,公司召开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名范文宏先生、黄新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秀玲女士、何祚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 年任期内,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了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并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
2024 年任期内,公司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及作废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并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
销手续。本人在上述议案审议前充分审阅了议案材料,认为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公司法》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七)员工持股计划
2024 年任期内,公司未发生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
2024 年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着勤勉、谨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各项议案,并基于自身的专业能力,独立、公正地表达意见,保障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本人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在此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黄丽珍
202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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