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方:*ST东方关于涉及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9 18:33:13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ST 东方 公告编号:临 2025-05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03,000.00 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金
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京 74 民初 624 号、(2025)京 74 民初 625 号、(2025)
京 74 民初 626 号、(2025)京 74 民初 627 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因信用证纠纷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HE FUINTERNATIONAL LIMITED、公司等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 103,000.00 万元及利息等。
(二)诉讼主要内容
1、(2025)京 74 民初 624 号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宏伟
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HE FU 公司”)
被告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UNITED PETROLEUM & NATURAL GAS HOLDINGS LIMITED 联合石油天然气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NITED 公司”)
(2)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8 月 4 日,原告(作为乙方、银行)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客
户),签署了合同编号为贸易国信第 2300000126139 号《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以
下简称“《融资主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2.9 亿元,额度有效期为 2023 年 8 月 4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2023 年 8 月 4 日,原告开立了信用证号码为 0116DLC2300001
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为上海五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开证金额为 2.9 亿元。2023 年 8 月 4 日,原告与张宏伟、东方股份、He Fu 公司、UNITED
公司签署《保证合同》。
2024 年 8 月 1 日,信用证到期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足额支付信用证项下到期
应付款项,导致原告对外垫付款项。根据《融资主协议》第 25 条以及第 26 条,原告要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垫款本金及垫款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并要求各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 290,000,000 元,并向原告偿还垫款利息及复利(垫款利息以垫付本金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至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复利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张宏伟、被告三 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被告东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 UNITED PETROLEUM & NATURAL GAS HOLDINGS LIMITED 联合石
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2、(2025)京 74 民初 625 号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宏伟
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被告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山公司”)
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产发公司”)
(2)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12 月 2 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乙方)与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签署了合同编号为公流贷字第 2100000122317 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
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3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 2021 年 12 月 2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皆含本日)。张宏伟、HE FU 公司分别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
证合同》。东方股份、元宝山公司、东方产发公司分别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
2022 年 11 月 28 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东
方股份、HE FU 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 2100000122317 号《借款变更协
议》(一),《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 3 亿元,到期日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 2 日。
2023 年 11 月 30 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东
方股份、HE FU 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 2100000122317-1 号《借款变更
协议》(二),《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 2.9 亿元,到期日调整至 2024 年 12 月
2 日。
2024 年 9 月 21 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HE FU
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 2100000122317-2 号《借款变更协议》(三),
《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 2.9 亿元,到期日调整至 2026 年 12 月 2 日。《借款合
同》项下贷款本金需分期归还,2025 年 3 月 20 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 2000 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但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依照《借款变更协议》(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法律意
见文书,结合客观情况,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在 2025 年 3 月 20 日偿还分期本金,
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宣布《借款合同》、《借款变更协议》(一)、《借款变更协议》(二)、《借款变更协议》(三)项下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欠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并要求各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90,000,000 元,并
支付相应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1、自 2024 年 3 月 21
日起至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止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90,00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6.75%的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张宏伟、被告三 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被告东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3、(2025)京 74 民初 626 号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宏伟
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被告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11 月 17 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乙方)与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签署了合同编号为公流贷字第 2100000121079 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
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9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皆含本日)。张宏伟、HE FU 公司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
合同》,东方股份、元宝山公司、东方产发公司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
2022 年 11 月 17 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东
方股份、HE FU 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 2100000121079 号《借款变更协
议》(一),《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 1.9 亿元,到期日调整至 2023 年 11 月 17
日。
2023 年 11 月 17 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东
方股份、HE FU 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 2100000121079-1 号《借款变更
协议》(二),《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 1.8 亿元,到期日调整至 2024 年 11 月
17 日。
2024 年 9 月 21 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HE FU
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 2100000121079-2 号《借款变更协议》(三),
《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 1.8 亿元,到期日调整至 2026 年 11 月 17 日。《借款合
同》项下贷款本金需分期归还,2025 年 3 月 20 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 2000 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但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依照《借款变更协议》(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法律意
见文书,结合客观情况,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在 2025 年 3 月 20 日偿还分期本金,
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宣布《借款合同》、《借款变更协议》(一)、《借款变更协议》(二)、《借款变更协议》(三)项下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欠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并要求各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80,000,000 元,并
支付相应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1、自 2024 年 3 月 21 日
起至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止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180,00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6.75%的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张宏伟、被告三 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被告东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
的费用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4、(2025)京 74 民初 627 号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