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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9 17:24:14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9日14:0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023)。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 人,代表股份 193,465,99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2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1,755,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39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1,710,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2,381,84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7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1,710,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246%。
3.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陈志强、彭学国;独立董事阮久宏、袁志云;监事张金刚以视频方式出席。董事陈怀荣、监事胡勇因在外地出差无法参加股东大会,已向召集人提交请假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62,2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9%;反对
511,8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弃权 91,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62,2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9%;反对
515,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3%;弃权 88,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86,0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2%;反对
515,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3%;弃权 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80,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4%;反对
520,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1%;弃权 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71,4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7%;反对
521,3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5%;弃权 7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六)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80,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4%;反对
522,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9%;弃权 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248%;
反对 522,1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18%;弃权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34%。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700,1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1%;反对
643,9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 1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466%;
反对 643,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355%;弃权1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怀印、徐江南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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