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8 20:02:40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0862
法定代表人 韩靖
注册资本 917,954,696 元人民币
设立时间 1998 年 6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228281734A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166 号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其新
能源产品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检修服务;机
经营范围 械加工;其它机电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成套;
进出口业务;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保洁服务;房屋、场
地、机械设备、汽车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4 号)批复,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或“公司”)向 14 名投资者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211,835,699 股,发行价格为 6.4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68,458,615.5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629,201.4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361,829,414.14 元。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转入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款扣除其相关承销保荐费后的人民币 1,363,258,472.80 元,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64100109000000000109、
64100109000000000110、64100109000000000111 及 64100109000000000112),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 0433 号)审验。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银星能源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翟云飞
年 月 日
罗 峰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