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08 19:31: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 “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920,15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6.5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133,651.71 元。截至 2025 年 2 月
7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CDAS1B0024)。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四川乐晟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晟科技”),乐晟科技通过接受公司增资及借款的形式获得相关募集资金用于实施上述项目。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2024 年 10 月 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调整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上述会议的审议结果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1 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 24,692.00 19,813.37
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合计 24,692.00 19,813.37
注: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市场情况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安排等进行相应调整。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和拟置换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进行投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
入金额为 4,940,431.66 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金额为 4,940,431.6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预 拟使用募集资
先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1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 246,920,000.00 4,940,431.66 4,940,431.66
示范项目
合计 246,920,000.00 4,940,431.66 4,940,431.66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和拟置换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5CDAS1B0024),公司本次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86.63 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15,000.00 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215,000.00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费用项目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 律师费用 215,000.00 215,000.00
合计 215,000.00 215,000.00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940,431.66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15,000.00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中证天通(2025)专审 37100031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编制,如实反映了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乐山电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乐山电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昊宇 田 聃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