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公司: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5-04-08 19:31:05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转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0134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 :688347)
(1)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2) 二零二四年度溢利分配预案 ;
(3)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
(4)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
及
(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34至38页。随函亦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的网页(www.huahonggrace.com)刊载。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使用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发出的通知信函内所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通过指定链接(evoting.vistra.com)交回,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计算上述48小时期间时,不会计算公众假期在内。故此,代表委任表格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公司将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就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人民币股份股东出席事宜另行于上交所网站刊发公告。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4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5
3. 二零二四年度溢利分配预案...... 5
4.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 6
5. 建议授出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 7
6.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 7
7.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 8
8. 推荐建议 ...... 9
9. 责任声明 ...... 9
附录一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 10
附录二 -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 13
附录三 -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 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34
– i –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如适用)批准载于本通
函第34至38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的决议案 ;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
“中央结算系统” 指 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 指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
一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企业管治守则” 指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所载《企业管治守则》;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
“华虹宏力” 指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一
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本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释 义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香港股份” 指 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本公司普通股 ;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华虹无锡” 指 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一七年十
月十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华虹无锡由本集团
持有51.0%,其中22.2%由本公司直接持有及28.8%
乃透过华虹宏力持有 ;
“华虹集团” 指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一九九六年四月
九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上海华虹微电子有限公司的
公司,并于一九九八年更名为上海华虹(集团)有限
公司 ;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
或处理额外股 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香港股
份),数目不超过本通函第34至38页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第11段所载的建议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
股本中已发行香港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香港股份)
数目的20%及已发行人民币股份数目的20% ;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
“提名委员会” 指 董事会之提名委员会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释 义
“建议修订” 指 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于香港联交所购买香
港股份,数目不超过本通函第34至38页所载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内第10段所载的建议普通决议案通过当
日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香港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香
港股份)数目的10% ;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人民币股份” 指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及以人民币买卖的本
公司普通股 ;
“人民币股份发行” 指 本公司发行407,750,000股人民币股份,该等股份已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在科创板上市及买卖 ;
“上海联和投资” 指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一家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
十六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
“收购守则”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的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香港股份” 指 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香港股份(定义见于二零二四年
六月十一日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及
“%” 指 百分比。
董 事 会 函 件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 导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