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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药: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08 16:55:44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药”或“公司”)ESG 管理体系,规范 ESG 管理工作,推动公司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6﹞105 号),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沪国资委研究﹝2016﹞3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影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消费者、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媒体、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以发展战略为指引,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 ESG 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ESG 管理应融入现有管理体系并保持一致,实现 ESG 工
作内容的明确和流程的优化;
(二)规范性原则。ESG 管理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三)系统性原则。ESG 管理应遵循科学的逻辑顺序,系统地管理公司经营活动在 ESG 方面的影响;
(四)透明性原则。ESG 管理应增强社会和投资机构对公司的了解、理解和持续信任,推动利益相关方包容共赢。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 管
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 ESG 管理机制,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 ESG 管理架构是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ESG
管理领导小组、ESG 工作小组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全公司的 ESG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 ESG 战略规划、计划;
(二)审议批准 ESG 治理架构及重要 ESG 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 ESG 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审议批准涉及公司 ESG 治理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
(五)审议批准对公司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重大 ESG 负面事件应对
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作为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统筹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 ESG 统筹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判 ESG 发展趋势、政策动态;
(二)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研究审核;
(三)监督、检查、评价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评估,指导管理层对ESG 影响、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 ESG 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公司 ESG 相关工作,由公司
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相关成员。
ESG 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方案;
(二)制定公司年度 ESG 工作计划,总结 ESG 体系运行及各事项阶段性目
标完成情况;
(三)推动落实公司 ESG 各项具体工作,制定 ESG 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
(四)组织公司 ESG 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估,制定并汇总应对措施;
(五)定期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进行 ESG 工作及发展趋势等汇报;
(六)组织 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七)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
(八)组织 ESG 相关培训工作;
(九)落实战略与 ESG 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 ESG 职责相关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了解利
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 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其他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与、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 ESG 工作小组,具体执行相关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分
公司及子公司指定 1 名对接人组成,协助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执行公司 ESG 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相关 ESG 专项管理制度;
(三)执行 ESG 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
(四)执行相关 ESG 各议题风险和机遇识别与评估工作,并执行应对措施;
(五)执行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 ESG 需求;
(六)负责本部门 ESG 信息收集整理、指标统计,报送至相对应的工作组;
(七)配合开展公司 ESG 宣贯、培训工作;
(八)参与公司 ESG 报告编制和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现场监管,保证分公司、子公司及下属门店所售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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