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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7 18:18:1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 号)同意注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616,91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5,146,101.81 元(以下简称“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金公司对均胜电子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法定持续督导义务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0,821,559 股(以下简称“2020 年非公发”),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92.49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公司 2020 年非公发的原保荐人。
由于均胜电子聘请中金公司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 2020 年非公发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鉴于公司已
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告对 2020 年非公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中金公司结束对均胜电子 2020 年非公发的持续督导义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持续督导相应工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了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违规情况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宁波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24〕30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
5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定书》(〔2024〕149 号),针对上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
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除上
述情况外,均胜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
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保荐人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员的行为规范等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收到宁波局下
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30 号)及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定书》(〔2024〕149 号),针对上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除上
与规则等 述情况外,均胜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
均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内控制度并严格
执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露审阅的情况”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10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露审阅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11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露审阅的情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其部分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被宁波局出具监管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警示函、上交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保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荐人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级管理人员针对募集资金违规事项积
正 极整改,并持续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
13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14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经核查,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收到宁波局下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30 号)及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定书》(〔2024〕149 号),针对上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述文件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
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向上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交所提交整改报告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7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前述情况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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