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2 17:25:36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2025-007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62,945,000 元
●对公司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 03 民初 6785 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波公司”)、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迈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泽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银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佳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特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基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佳浩企业”)、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客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蜂公司”)、刘德逊、詹国胜、詹齐兴、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刘懿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 03 民初 678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通知公司,就公司与恒波公司、英迈公司、朗泽公司、云银公司、恒佳公司、波特公司、奥基公司、佳浩企业、云客公司、云蜂公司、刘德逊、詹国胜、詹齐兴、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该
院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 2023-060 号《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追加刘懿为该案共同被告,并补充提交了《民事诉讼状》。
2025 年 2 月 24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
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诉讼请求
(一)判令恒波公司偿还三峡新材代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建行”)偿付贷款本息的资金合计 162,945,000 元,并向三峡新材赔偿代偿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自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至代偿资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其中自 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计算的损失为 9,166,561.50 元);
(二)确认三峡新材对恒波公司名下的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212666 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213029 号不动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确认恒波公司与三峡新材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
合 同 》 有 效 , 确 认 三 峡 新 材 对 质 押 的 应 收 账 款 ( 原 值
698,283,154.52 元,质押登记证明编号 14681381001752642385)清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英迈公司、朗泽公司、云银公司、恒佳公司、波特公司、奥基公司、佳浩企业、云客公司、云蜂公司、刘德逊、詹国胜、詹齐兴、许锡忠、刘懿分别对恒波公司所欠三峡新材的上述债务中属于编号 07952 贷款合同项下恒波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别承担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五)判令英迈公司、朗泽公司、云银公司、恒佳公司、波特公司、奥基公司、佳浩企业、云客公司、云蜂公司、刘德逊、詹国胜、詹齐兴、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刘懿分别对恒波公司所欠三峡新材的上述债务中属于编号 22810 贷款合同项下恒波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别承担十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六)判令由恒波公司、英迈公司、朗泽公司、云银公司、恒佳公司、波特公司、奥基公司、佳浩企业、云客公司、云蜂公司、刘德逊、詹国胜、詹齐兴、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刘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判令由恒波公司、英迈公司、朗泽公司、云银公司、恒佳公司、波特公司、奥基公司、佳浩企业、云客公司、云蜂公
司、刘德逊、詹国胜、詹齐兴、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刘懿承担本案公告费用。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02,357.81 元,由原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且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公司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3 日
报备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 民初678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