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2 16:46:31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2025-016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公司”) 系公司
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爱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4,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爱诺公司提供的担
保余额为 12,000 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
9,000 万元,截至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广安支行”)签订了《保
证合同》,为爱诺公司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序 被担保对 本次提供担保前 本次提供担保后
号 象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剩余可用担 剩余可用担
担保余额 保额度 担保余额 保额度
1 爱诺公司 农行广安 连带责任 4,000.00 8,000.00 12,000.00 12,000.00 8,000.00
支行 保证担保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
的议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61,500 万元,
其中为爱诺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2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爱诺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
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702681W
成立时间:1996 年 03 月 29 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 31 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敏
注册资本:6,660.560009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料生产;
兽药生产;兽药经营;生物农药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生物
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海洋
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
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业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爱诺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爱诺公司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为47,200.76万元,负债总额为27,175.16万元,净资产为20,025.60
万元;2024 年营业收入为 45,822.01 万元,净利润为 1,593.51 万元。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二)保证人(甲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
(四)债务人: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五)保证金额:4,000 万元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八)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起三年。
(九)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不适用
(十)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爱诺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
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爱诺公司的
资产负债率为 57.57%。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爱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和其他公司担保累计总额为184,584.80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34.25%。其中对子公司担保 175,584.80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2.58%;对外部担保 9,000 万元,占 2024 年度
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1.67%。
公司为焦化集团担保 9,000.00 万元,截至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
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 3 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贷款18,190.00万元及利息358.5万
元(利息已计算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的利息按
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 58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
司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临 2010-018 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
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 1170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
查封土地价值在 8 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将相应
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中信金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 03140065-2 号、债转20150123 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 年 5 月 29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 2-6
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宝德集团。宝德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64%,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