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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31 22:40:5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3 月 31 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本公司及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其他类型证券的持有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上统称涉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实体泄露。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合理、谨慎、客观地方式预测。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特殊情况下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文件或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法律规定具有而无需签署保密协议的权利的情形外,公司还应当要求未公开信息的接受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未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实施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涉及的事件进展的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别注意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在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由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取使用现代汉语语法的简体汉字文本。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文件类型有格式要求的,应当符合该等格式要求;没有格式要求的,文本内容应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便于投资者理解。
信息披露文件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汉字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发布解释性公告或澄清公告,避免投资者被误导,防止证券价格过分异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
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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