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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旭蓝: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31 22:10:31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 旭蓝 公告编号:2025-036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9.1.15 条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
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公司股票(证
券简称:*ST 旭蓝,证券代码:000040)将自 2025 年 4 月 1 日(星期二)开市
起停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2024 年 5 月 8 日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报、2024 年 9 月
6 日因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5 年 3月 15 日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先后
三次分别对前述当事公司及人员立案调查。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 号),同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1 号)。本
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截至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75.27 亿元未能完成清收
整改,公司股票于 3 月 7 日复牌,并自复牌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75.27 亿元,清收未有实质性进展。目前未有偿还的实质性方案及明确时间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相关规定,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6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终止上市。
5、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30,000 万元–50,000 万元。鉴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财务公司存款问题是否能如期解决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难以估计前述事项对公司减值损失的准确金额,前述两项如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最
高计提坏账金额约为 96 亿元,进而可能导致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增加亏损 96
亿元,同时可能导致公司 2024 年末净资产相应幅度减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9.1.15 条相关规
定,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 1
元,已触及上述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 旭蓝,证券代码000040)将被深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
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 2025 年 4 月 1 日(星期二)开市起
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相关规定,深交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1 条相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交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相关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交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第 9.2.4 条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2025 年 3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025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告为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 1 元,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将被深交所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重点提示的风险事项
1、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
于 1 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 9.1.15 条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
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公司股票(证券
简称:*ST 旭蓝,证券代码:000040)将自 2025 年 4 月 1 日(星期二)开市起
停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2024 年 5 月 8 日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报、2024 年 9 月
6 日因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5 年 3月 15 日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先后
三次分别对前述当事公司及人员立案调查。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 号),同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1 号)。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
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4 号),责令要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77.96 亿元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全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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