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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航运:锦江航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顺刚)

公告时间:2025-03-31 19:06:08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顺刚)
作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诚、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并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帮助公司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黄顺刚,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上海电视专用设备厂计划科销售科员,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教师,招商局国际船舶贸易公司船舶贸易部总管,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律师。现任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方担任任何职务,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 委托 是否连续两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缺席
独立董事 加董事会 出席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黄顺刚 7 7 4 0 0 否
2024 年,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会议并充分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会前,本人认真阅读会议资料,充分了解议题内容,主动了解和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多渠道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为董事会决策做好准备。会议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以法律专业能力和经验在决策中审慎行使表决权。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有效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黄顺刚 2 2 0
2024 年,公司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参加会议,详细了解
公司情况并积极参与讨论。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 年,本人出席了 5 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在会前认真审核了公司审计报告、内控有效性
认定、关联交易、更换董事等重要事项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在会上从自己专业的角度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交流,就拟聘任高管任职资格审查并予以认可。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此外,2024 年,本人出席了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前认真
阅读会议材料,会上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充分研究并讨论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事项,就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了意见并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四)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调研,与公司管理层现场沟通交流了公司内部控制及企业合规情况,重点调研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现场工作时间总计超过十五日。本人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公司 1,900TEU 绿色节能曼谷型系列新造船情况;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网点调研工作,了解华北、华南地区业务发展情况,通过现场调研听取了公司造船市场行情通报及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2024 年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募投项目延期情况汇报,本人从法律及企业合规治理的角度建议公司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加强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及使用,并根据本人对航运市场的认识对募投项目进展提出了建议。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和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与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展开沟通访谈,对于待决策事项的背
景资料进行审查,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在熟悉公司情况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决策事项表决并发表意见。主要包括:
公司需保持投资者沟通,重视中小股东的反馈,解析航运市场的波动情况,及时向市场传递公司精品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优势,注重资本市场的双向互动;在绿色航运方面,公司需对新技术和新能源进行深入研究,重视绿色低碳的发展趋势,加快船队绿色低碳化建设步伐。
此外,公司就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及企业合规方面提出的建议给予了充分的反馈,在公司制度落实和执行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审计委员会与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独立性,期间本人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重大问题。同时,本人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认真审议公司 2024 年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计划,并每季度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计划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审查内部控制流程设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审部门人员的独立性。本人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并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本人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工作。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认真倾听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持续关注公司上证 e 互动平台问题与回复,深入了解中小投资者的关注焦点与诉求。同时,本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严格而有效的监督,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并保持频繁的沟通,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本人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同时,公司为每位独立董事配置 OA 系统账户,以便独立董事随时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动态。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严谨认真地组织并准备会议材料,提前通知每位独立董事,为会议的高效召开奠定了坚实基础。
(八)参加培训情况
公司认真主动地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全面而完善的条件与支持。本人积极参与了公司组织独立董事参加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等举办的独立董事相关培训并按时完成了相关培训课程。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新规出台以及新修订的《公司法》颁行时,公司积极安排专业机构解读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等讲座培训和研讨活动,切实帮助我们独立董事提高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认真参与董事会各项议案的审议及决策,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董事和高管薪酬、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利润分配、内部控制以及公司募投项目进展等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本人分别审议确认了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表决,确保董事会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本人审议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外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4 年,本人审议了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 年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公司增加实施主体、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同时审议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认为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增加资金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以上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 年,本人审议了公司《关于锦江航运 2023 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年度薪酬情况报告》相关议案,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相关人员考核结果而定,薪酬的制定与发放均严格依循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薪酬管理的合规性与合理性。该薪酬制度实施未存在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本人在审议董事的提名与选举、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时,认真审阅了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以及遴选标准和程序,认为拟任董事和高管工作履历丰富,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其被提名职位的情形,相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 年,本人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综合考虑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情况,同时兼顾审计工作稳定性,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续聘程序依
法合规。同时,本人也持续关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的合规性。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4 年,本人审议了《关于锦江航运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和《关于锦江航运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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