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洁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3-31 18:17:38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1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3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4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 以
以上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 上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前
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变动计划。 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变动计划。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本公司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1%。 数的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
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6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7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计账簿、会计凭证;
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剩余财产的分配;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9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