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3-31 16:57:19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 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 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 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按《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并接受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五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安徽省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和做出相应决议。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