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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31 16:19:43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5-23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98 号),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钨高新”)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
17 名特定对象发行 189,473,684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发行价
格为 9.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9,999,998 元,扣除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19,698,113.19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780,301,884.81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出
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200006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
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分别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单位:元
序 开户单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位
中国建设 支付本次交易的
中 钨 高 银行股份 现金对价、标的
1 新 材 料 有限公司 43050162963600000663 1,779,119,998.02 公司 1 万 t/d 采
股 份 有 株洲湘江 选 技 改 项 目 建
限公司 支行 设、补充上市公
司流动资金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江支行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甲方 2024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现金对价、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 1 万 t/d 采选技改项目建设涉及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蒋文翔、曲达、于志强、刘安一凡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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