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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8 19:57:52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进
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
和透明度等工作,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最终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持续增长的双重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应对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
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
提出建议或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
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九条 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
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其
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设定预警阈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召集董事会秘书、市值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波动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对
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
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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