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中交设计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7 21:41:28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 27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以下简称《指引》)《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
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前提,稳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着力将公司打造为经营业绩佳、创新能力强、治理体系优、市场认可度高的一流上市公司。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由经营管
理层主要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分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
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策划。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主动及时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举措,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市值管理具体落实情况。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建立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体系。董事会在构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
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风险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具体负责人,职责包
括但不限于: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
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市值管理策略和实施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
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
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涵式增长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围绕现有优势业务,基于新质生产力、战新产业和未来产业,寻求第二增长曲线、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等需求或目标实施内部整合和对外并购,发挥战略协同和创造长期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标等,并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重点说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从而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发展的预期,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持续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质量编制并披露 ESG 报告,树立责任央企上市公司形象。
(六)股份回购。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优化资本结构,积极回报投资者,稳定市场情绪,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公司治理。全面贯彻“两个一以贯之”,持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
作。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强化公司股价、交易量、换
手率等市场指标的分析,定期对其他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运用智能化工具,辅
助开展舆情监控,保证内外部信息畅通,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做到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品牌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
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等方式,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适时采取增持、股份回购等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与主要股东进行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争取股东和投资机构的理解与支持,合理引导股东和投资机构长期投资。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
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