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A: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27 21:05:43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相关内 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结合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公司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之上,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结合运营实际情况,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合理、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
截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期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合规管理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公司合规管理部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宝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珠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润黄金(深圳) 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新永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永通机动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泛粤钻石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资 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业务、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黄金珠宝运营管理、投资管理、筹资管理、全面预算、成本费用管理、合同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关联交易、项目工程、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物业管理风险、法律纠纷诉讼风险、合同管理风险、资金管理风险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来组织和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潜在错错报≤利润总额的 10%,且绝对金额> 500 万错报>利润总 额
报 的 5% ,或绝对 元;或 500 万元<绝对 金额的 10%,且绝对金
金额≤500万元。 ≤1000 万元,且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 1000万元。
额的 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管理层舞弊导致财务结果出现重大错报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并引起诉讼;
②控制环境无效;
③发现并报告管理层的重大内控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导致公司重大损失;
⑤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有效控制;
⑥其他对报表使用者的正确判断造成严重误导,导致公司重大赔偿情况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 或发现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登记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0.5%,或绝对金额≤500万元。
重要缺陷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0.5%<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的 1.5% ,或 500 万元<绝对金额≤1000 万元。
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5%,且绝对金额> 1000 万
元。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重大决策违反公司规定程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④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⑤内控评价结果中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较大损失;
②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