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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特: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7 21:01:39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5-017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2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特”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97,269,62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5.8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499,999,996.64 元,扣除发行费用 23,066,197.73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公 司 本 次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476,933,798.91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3B0108)。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近日,公司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全资子公司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全资子公司洋浦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户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租赁 29 艘多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 4403160104002 纸浆船项目;(2)建造
股份有限公司 4711 1,741,332,222.35 1 艘 65,000 吨半潜船
广州环市支行 项目(境外美元);(3)
中远海特 补充流动资金
(1)租赁 29 艘多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 纸浆船项目;(2)建造
有限公司广州 718579830368 1,741,332,225.69 1 艘 65,000 吨半潜船
越秀支行 项目(境外美元);(3)
补充流动资金
中远航运(香 中国农业银行 FTN4480290004 租赁 29 艘多用途纸浆
港)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8500046 - 船中的 25 艘多用途纸
有限公司 广州环市支行 浆船项目
洋浦中远海运 中国银行股份 租赁 29 艘多用途纸浆
特种运输有限 有限公司广州 643179853430 - 船中的 4 艘多用途纸
公司 越秀支行 浆船项目
注: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中远海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计存放金额与扣除本次发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费用(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存在差异,主要系资金活期存款利息收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租赁 29 艘多用途纸浆船项目;(2)建造
1 艘 65,000 吨半潜船项目(境外美元);(3)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书存、王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
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 1 为公司,甲方 2 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洋浦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甲方 1 与甲方 2 合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租赁 29 艘多用途纸浆船中的 25 艘/4
艘多用途纸浆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 2 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
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 2 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甲方 1 及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2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书存、王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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