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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3-27 20:56:52

潍柴动力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环境、社会及管治(下称“ESG”)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交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 ESG 委员会是由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有关 ESG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主席(即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潍柴动力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 委员会下设 ESG 管理小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 ESG 战略、目标、规划等并监督实施;
(二)审阅公司 ESG 风险及机遇评估结果,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与机遇的应对和管理;
(三)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阅各项 ESG 专项制度,监督公司 ESG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ESG委员会下设的管理小组应做好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已制定的 ESG 战略、目标、规划以及实施进展情况说明;
(二)公司 ESG 风险及机遇评估结果;

潍柴动力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公司年度 ESG 报告;
(四)公司各项 ESG 专项制度及各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下设的 ESG 管理小组对各子公司、职能部门
上报的议案进行初审后,报 ESG 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 ESG 相关议案,同时将审议结
果反馈给议案涉及的相关单位。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ESG 管理小组成员可列席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潍柴动力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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