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7 20:01:1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自愿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签订产品、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协议,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或产品研发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金额达 1000 万元以上及后续取得重要进展;
(四)收到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五)董事会认为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其他事件。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编制公告文件并履行披露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依法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及资料档案,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工作,及时提交自愿性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