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3-27 19:10: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龙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1 号”文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4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66元,共计募集资金 47,437.0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285.95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151.0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0〕29 号)。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募 截至2024年12月31
号 项目名称 资金额 集资金投资额 日募集资金累计投
入金额
1 无级变速电控硅油离合器风 28,740.79 28,740.79 23,091.51
序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募 截至2024年12月31
号 项目名称 资金额 集资金投资额 日募集资金累计投
入金额
扇集成系统升级扩产项目
2 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 4,553.69 4,553.69 738.35
级扩产项目
3 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11,778.52 9,856.59 2,311.78
4 节能风扇集成系统智能制造 0.00 0.00 4,061.65
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45,073.00 43,151.07 30,203.29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投项目中,“无级变速电控硅油离合器风扇
集成系统升级扩产项目”已经完成结项,剩余募集资金已经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已经终止,并将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节能风扇集成系统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后正在继续实施中。
三、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募投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原计划总投资11,778.52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9,856.59万元。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一方面,将加强公司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提升公司产品技术附加值;另一方面,也将大幅提升公司内部试验检测能力,优化产品质量及性能,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健康增长。
根据公司2024年9月13日发布的《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公告》,拟变更“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公司现有北仑区新碶黄山西路211号场地(仑国用(2011)第10496号)变更为北仑区芯港小镇(北仑霞浦规划329国道北、永定河路东),并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长,由“2024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安排和调
动资源,公司根据最新项目规划,拟将募投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对“建设投资”进行调增,对“设备投资”进行调减,项目总投资金额不变。
具体投资项目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调整前 调整后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1 建设投资 4,924.80 6,197.11
2 设备投资 4,778.04 3,505.73
3 预备费投资 291.09 291.09
4 项目实施费 1,784.60 1,784.60
合计 11,778.53 11,778.53
(二)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为更好的满足“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运营需求,公司根据最新项目规划,对项目所需的研发场所建设方案、设备购置方案进行了优化,从而对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了科学合理地调整。本着成本控制的原则,公司重新评估了当前阶段研发中心所需研发检测设备及对应市场价格,合理降低了设备购置金额。同时,由于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化,公司根据实际研发场所建筑需求情况,相应增加了研发场所建筑工程投资金额。
项目总投资金额不变,在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后,剩余募集资金不足以覆盖项目所需金额的部分,公司将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
(三)变更后的经济效益情况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持续的的技术创新能力,虽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非生产性项目,不直接创造利润,但研发环境优化、研发设备及人员的投入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实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持续的技术保障。
四、变更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
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对“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变更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基于实际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做出的适时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