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罗京花)
公告时间:2025-03-27 19:10:07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罗京花)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罗京花,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九三学社社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股东、董事,现任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亲自参加7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参加股东大
姓名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情况
加会议
罗京花 7 7 0 0 否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出任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召集并主持召开 7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
在每次定期报告审阅的正式会议开始前,均到公司现场与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充分沟通,对会议审议的数据进行审阅。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规范运作上,能够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每月财务报表及资金对账单等各类文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关注公共传媒的各类报道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参加董事会会议等机会,在公司现场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2024 年10 月去全资子公司长春欣菱公司进行现场调研。根据调研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独立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生产经营上,关注公司主要产品技术、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切实履行定期报告工作职责。客观、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对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起到了监督作用。
对年度财报审计工作全过程现场监控。年报审计开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计划的沟通;审计进行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进行指导,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审计初步完成现场工作后,认真审阅审计调整事项及部分重要审计证据;认真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在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职能。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 年,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办公时长超过 15 日,工作方式及内容除亲自出
席会议外,亦包括审阅机构现场考察报告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能结合自身财务专业优势,为公司战略发展积极出谋划策,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向本人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度,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024 年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了公司规范治理和各项业务活动安全高效运行,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内控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聘任其担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
通过对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分析,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通过对相关资料审核,认为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忠实勤勉的精神,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于 2024 年 12 月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