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振华重工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3-27 18:36:02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为不断完善上海振华重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二条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具体的股东回
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公 司 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满足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年度实现的归母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方案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监督和披露
(一)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五条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附则
(一)本 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