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新华保险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27 18:26:1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马耀添)
本人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马耀添。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要求,诚信、勤勉、谨慎、独立地履行职责,出席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认真审议议案,审慎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切实维护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本人尽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自2019年12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本人在法律领域具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具备监管规则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本人现任Liberty Chambers大律师事务所大律师及以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身份出任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的顾问。本人于1985年获得香港大律师资格,并于2023年获得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资格。本人于1996年2月至2015年6月出任香港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本人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非执业律师、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认可综合调解员、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香港仲裁司协会资深会员、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资深
会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本人于1988年取得伦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于2005年取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本人于1998年获委任为香港太平绅士,并于2015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颁授银紫荆星勋章。
2024 年,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外,本人不在公司担任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符合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 年,本人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及履职所需的相关会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1.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股东大会 董事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备注
数 数 数
3 3 14 14 0 0
2.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战略委员会 投资委员会 审计与关联交易 提名薪酬 风险管理与消费者
控制委员会 委员会 权益保护委员会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次 实际出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数 席次数
- - - - - - 13 13 10 10
注:“-”代表不是该专业委员会委员。
3.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单独会议
2024年8月5日,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单独会议,会议围绕公司治理、董事会运作、独立董事履职、公司经营
管理等方面进行广泛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重点工作情况和未来潜力增长点,本人对董事会工作、公司经营发展积极提出了专业意见。
(二)参与表决和发表意见情况
2024 年,本人诚信、勤勉、谨慎、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全年共审议董事会 104项议案,听取 27 项事项,对所有表决事项投同意票,没有投弃权票和反对票的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关联交易、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利润分配等 18 项议案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在公司 2023 年年报、2024 年中期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与其沟通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议年报前,本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另外,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等方式,多次向公司审计部及外部审计机构了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本人充分利用各类沟通渠道积极与公司中小股东沟通
交流,了解中小股东诉求,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业绩发布会,与中小股东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阅览投资者在“上证 E 互动”的留言以及发送公司 IR 邮箱的邮
件,了解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诉求。
(五)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专题汇报会议等,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专业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决策。通过公司及时报送的各类监管通报以及定期发送的董事双周报、董事管理月报和季报、投关月报等报告,及时了解重要监管动态、行业资讯及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信息。
另外,本人调研参观新华康复医院、莲花池养老公寓,了解公司康养项目发展情况。同时,本人积极参加培训,持续提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本人参加了上交所举办的 2024 年第 4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2024 年度董事监事专题系列培训,以及公司举办的 ESG 系列培训、关于 2023 年度董事履职的财务报告关注要点与风险提示的培训等。
2024 年,通过以上方式和工作内容,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长
超过 15 日,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
(六)公司响应和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为本人履职创造有利条件,本人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顺畅。管理层定期向本人汇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会及时向本人报送各类监管通报,发送监管机构最新发布的重要政策制度等,并定期向本人报送董事双周报、董事管理月报和季报、投关月报等信息,协助本人及时了解监管要求和公司经营
管理情况。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均及时回复或采纳,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督办追踪,定期反馈落实进展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本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对关联交易、
高管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审议关联交易情况
在关联交易风险防控方面,公司严格按照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2024年-2025年中委托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协议〉和〈2024年度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2024 年,本人认真审议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与会计师就定期报告审计工作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不存在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异常情形,财务报告充分
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并签署了董事声明。
2024年,本人持续关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4年3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交所)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金融监管总局)的议案》,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并积极向董事会建言献策,有效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内控有效性。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4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四)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
2024年5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首席财务官(暨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本人认为拟聘任首席财务官(暨财务负责人)的相关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对首席财务官(暨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执委会下设资产负债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助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首席财务官(暨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龚兴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毛思雪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卓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总精算师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诚信、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董事会决策,在决策过程中注意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监事会最终评定,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为“称职”。
2025 年,本人将继续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公司经营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在决策过程中切实维护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马耀添
2025 年 3 月 27 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