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明健)
公告时间:2025-03-27 18:24:10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明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在 2024 年度工作中,我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不受公司大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4 年履行职责和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赵明健先生,196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1 年 1 月至 2000 年 11 月就职于天长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2 月就职于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2023 年 2 月至今就职于安徽君若律师事务
所;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本人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本人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情况
2024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14 次董事会会议,8 次股东大会,4 次
审计委员会,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情况
独立董
事姓名 现场出 通讯方式 委托 审计委 提名委
应出席 席 出席 出席 员 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赵明健 14 1 13 0 4 0 1 8
每次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对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在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就有关情况的说明,在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认真审议每一个议案。2024 年,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 2024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听取公司经营层的汇报,积极配合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仔细审阅了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相关资料,听取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2024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汇报;在年报披露前,听取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2024 年度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发表意见,并积极与年审机构、公司财务部门、证券部沟通。通过上述方式,了解掌握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沟通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同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情况。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本人恪尽职守,积极参加股东大会,确保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的渠道畅通。日常工作中,本人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管理层变动等事项,并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或拜访会议等形式及时
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亦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 5 次现场交流(共计 15 天),利用多种通讯
工具与公司其他董事、经营层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议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本人工作,保持正常的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及时就有关问题认真予以回复,不存在拒绝、隐瞒等情形,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任职期间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公司审议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高度关注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就关联交易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认为 2024 年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4 年公司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安排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按规定
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 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充分利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参与审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 年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人关注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情况
2023 年利润分配政策为: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78,430,061 股,
扣除公司至《2023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披露日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1,309,000 股后的股份数 177,121,0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70,848,424.4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 70,848,424 股。本人认为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现金分红规划。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同时,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的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明健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