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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26 19:02:15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
调整回购价格

法律意见书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时代广场 B 座 1410
电话:0472-7159669 传真:0472-7159669
邮编:014060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
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盐化工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中盐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盐内蒙古化工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盐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出具。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对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盐化工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盐化工保证,其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盐化工中盐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之目的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盐化工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
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6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2年5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7、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届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关联董事周杰、李德禄、屈宪章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并对本次激
励计划调整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11、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2、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
13、2025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盐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之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相关内容,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年度。根据中盐化工于2025年3月27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盐化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2024年业绩考核条件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ΔEVA等考核指标均未达标,具体情况如下: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2024年实际业绩 是否达标
(1)2024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2024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益率不低于12.0%且前述指标不低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64%,未 否
对标企业75分位值 达到考核标准12.0%。
(2)2024年公司净利润较2020年净 2024年公司净利润较2020年净利润
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7%且前述 年复合增长率为2.87%,未达到考核 否
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标准17%。
2024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 相对考核基期(2020年)公司2024
中盐集团的考核目标,且2024年 年ΔEVA-17,838.39,未达到考核标 否
ΔEVA大于0 准大于0要求。
中盐化工2024年经营业绩未能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触发《激励计划》第九章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条件。中盐化工拟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中盐化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539.082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37%。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和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之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的规定:“本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低者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之“(二)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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