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3-26 17:48:23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经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行为,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资产管理中的责、权、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目标是:资产财务管理与资产实物管理统一和联动,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年限及残值率:
(一)按使用情况分为六大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租入固定资产;
6.土地,仅指以前年度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按用途分,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根据管与用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核算办法,实行三级管理、分别核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保证资产完好无损,并定期盘点,保证卡物相符。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定期查核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配合实物主管部门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了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账、卡、物三者相一致。
(三)会同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并控制其费用。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出租、盘盈、盘亏的报批手续审核,配合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报批手续审批。会同并督促职能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五)牵头负责固定资产的保险和理赔工作,各使用部门和各单位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收集、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职责:
负责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正确计价,按规定计提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是生产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公司生产类固定资产的实物监督管理,负责汇总所辖单位固定资产实物卡片,督促各部门做到卡、物相符。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定期牵头组织全公司生产类固定资产盘点,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及报废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会同财务部门确定生产类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年限及残值率。
(四)负责组织全公司生产类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对技改时拆除部分固定资产的资产分割工作。
(五)负责协助办理全公司生产类固定资产投保及定损工作,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
(六)加强和规范全公司生产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执行本办法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卡片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传递到价值管理部门并指导更新固定资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是非生产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管
部门,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实施,具体负责以下内容:
(一)负责全公司非生产类固定资产的实物监督管理,负责汇总所辖单位固定资产实物卡片,督促各部门做到卡、物相符。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定期牵头组织全公司非生产类固定资产盘点,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及报废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会同财务部门确定非生产类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年限及残值率。
(四)负责土地权证、房产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公司非生产类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六)负责协助办理全公司非生产类固定资产投保及定损工作,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
(七)加强和规范全公司非生产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本办法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卡片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传递到价值管理部门并指导更新固定资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物资部职责:
(一)负责按已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固定资产分月采购计划,负责按已批准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二)负责办理废旧固定资产对外出售、变价处理手续,负责牵头开展报废资产的审核及处置工作,组织固定资产实际残值回收。
第十四条 公司纪检部对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提出意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职能部门进行抽查盘点监督。
第十五条 发展部职责:负责全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报批
手续审批。
第十六条 总部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辖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及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质量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职责:
(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专人,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
(二)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专责或兼职管理人员做好设备台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相关实物信息维护,以及固定资产变动(新增、调拨、转让、报废等)、运行维护、检修改造、清查盘点、保险索赔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账实相符。各单位设备台账异动时及时报备公司实物主管部门,同时每年六月向公司实物主管部门报送一份。
(三)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职责规范,做到责任落实、考核到位。
(四)各单位年度计划中的基建、技改、大修项目完工后,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将更新改造中新增的设备数量、价值和拆除的价值列明明细,随同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报送本单位生产技术、财务等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据此结算和增减资产价值。
(五)各单位所辖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等工作,使用部门需及时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公司审批后,按程序进行办理。
(六)各单位每年组织所辖范围的固定资产清理,保证帐、卡、物相符,并将清理情况及处理建议上报公司审批。
(七)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备查簿,对已经审核批准报废的资产提出处置申请,由公司物资管理部统一归口办理,对暂不需报废的资产由各单位统一进行妥善保管,对丢失、损坏的资产在区分情况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收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做好保险理赔有关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增加、减少与计价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详细登记固
定资产的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修建单位、开始使用日期、预 计使用年限以及技术性能、使用或保管部门等,反映有关验收、启用、 大修、调出及报废清理等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转入、融资租入、
接受捐赠、盘盈及其他途径增加。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零
星购置等。
第二十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确保账、卡、
物一致,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新增资产信息一 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基建、技改项目完工后,工程管理部门按规
定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形成资产移交清单,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据此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如果竣工决算报告未能及时编制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以实际支出和工程概算为基础估计资产价值,连同资产清单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暂估价值和固定资产投运报告转增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时间要求期限内,根据决算金额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严格按照物资清册拆分打包入账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交接手续,经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零星购置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入、融资租入、接受转赠等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接收单位实物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相关协议组织资产移交工作,会同使用保管部门(单位)根据移交清册开展资产盘点;使用保管部门(单位)建立实物资产设备台账,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公司职能部门鉴定估价(或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公司审批后,财务部门据此入账。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按照会计核算办法确定。固定资产计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为使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可以直接归属的支出。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股东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合理的除外。
(四)用其他资产交换的固定资产: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费用来确定其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该类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入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六)租入的固定资产:对租入的固定资产(除短期租赁或低价值租赁外)按使用权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单设“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的金额;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