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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亚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5 20:38:01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3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亚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4 月 2 日
2、“亚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115 元 /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亚药转债” 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4 月 3 日
4、“亚药转债” 摘牌日:2025 年 4 月 3 日
5、“亚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3 月 28 日
6、“亚药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 年 3 月 31 日
7、“亚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4 月 2 日
8、根据安排,截至 2025 年 4 月 2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亚药转
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亚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亚药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9、在“亚药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5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4 月 2 日,“亚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将“亚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00 元/股 。
一、“亚药转债”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5 号)核准,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 日
公开发行了 96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9.65 亿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224 号”文同意,公司 9.65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债券简称“亚药转债”,债券代码“128062”。
(二)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 4 月 9 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 年 10 月 9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
券到期日(2025 年 4 月 2 日)止。
二、“亚药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亚药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15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亚药转债” 停止交易日及最后转股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亚药转债”将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停止
交易,2025 年 3 月 28 日为“亚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最后一个
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 药转债”。
在“亚药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5 年 3 月 31
日至2025年4 月2日,“亚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亚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00 元/股 。
四、“亚药转债” 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亚药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2 日,到期兑
付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亚药转债”持有人。
五、“亚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亚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5 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 年 4 月 3 日。
六、“亚药转债”兑付方法
“亚药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亚药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亚药转债”摘牌日
“亚药转债”摘牌日为 2025 年 4 月 3 日。自 2025 年 4 月 3 日
起,“亚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亚药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亚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 2%)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亚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亚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5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4.60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持有“亚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亚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5 元(含税)。
3、对持有“亚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亚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5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持有“亚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亚药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浙
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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