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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03-25 18:59:11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证券代码:920029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hengdu) Co., Ltd.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全路 9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二〇二五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深科技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本公司对开发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开发科技股票。
2、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公司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公司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公司如减持开发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公司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由此所得收益归开发科技所有,且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开发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开发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公司不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公司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7、本公司如减持开发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公司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3、公司其他股东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星兴凯、自然人股东张森辉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星兴凯、自然人股东张森辉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本企业/本人对开发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开发科技股票。
2、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本人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企业/本人如减持开发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开发科技所有,且本企业/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开发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开发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股东群盛天宝承诺
公司股东群盛天宝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本企业对开发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开发科技股票。
2、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3、本企业承诺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为自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起 12 个月,相应
限售期内:
(1)不得转让;
(2)不得设置股权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3)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在上述限售期内,如果发行人公开披露上市(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的,上述股份的限售期延长至发行人完成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
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企业如减持开发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开发科技所有,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开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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