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4 08:11:39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其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 交所予以备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不得坚持情形的说明。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 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 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
登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
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将在其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证登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证登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