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1 18:43:16
证券代码:600563 证券简称:法拉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8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法拉电子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法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秘书、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厦门市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厦门市法
法拉发展总公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 拉发展总公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公公司、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司、厦门 司、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司、厦门象象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法拉 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法拉发发展总公司工会;认购的股份数分别 展总公司工会;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为64,000,000、4,000,000、 64,000,000、4,000,000、
1,000,000、1,000,000、30,000,000 1,000,000、1,000,000、30,000,000股;出资方式: 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 股;出资方式: 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公司系以经营 司、厦门竹正发展有限公司系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 性资产出资,厦门广德电子有限公
司、厦门象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 司、厦门象屿泰晋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工会以货币出 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工会以货币出
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11月30日。 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11月30日。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告;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 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无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义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纳股金;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得退股; 抽回其股本;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承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