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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1 16:09:27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5-018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荣泰”)与新加坡荣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嘉兴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32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107,24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234.5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005.46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 9,005.46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7 月 26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54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 的议案》,同意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40 万套新能源汽车安全件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4 年 12 月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并调减 25,000
万元投入建设“年产 1.8 万吨新能源汽车用云母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调
减 3,000 万元投入建设“年产 50 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变更用途
的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 28,000 万元。同时,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 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在本次调整原募投项目的投 资进度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将按规定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监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 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调整原募投项 目的投资进度并减少总投资金额,并拟将原募投项目减少的投资金额用于实施新 的募投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新加坡荣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嘉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公司与新加坡荣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嘉兴分行、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新加坡荣泰电工 交通银行 OSA33489999999301 年产 1.8万吨新能源汽车用云
器材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 0001518 母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新加坡荣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下属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OSA334899999993010001518,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嘉兴分行”,截至
/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8 万吨新能源汽车用
云母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安、蒋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丁方向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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