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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首席执行官(CEO)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3月)

公告时间:2025-03-20 19:55:36

大连华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CEO)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提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管理效率和水平,规范首席执行官(CEO)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工作,负责
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报告原则
第三条 工作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全面、具体地反
映实际工作,内容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凡首席执行官(CEO)责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
再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以公司名义的对外公务活动)或责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授权管理机制
(一)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等方式进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三)经理层决策授权的重大事项前,应依据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程序。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就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三重一
大”等重要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报告期内公司当期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五)报告期内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财务报告制度。经理层应每月向董事长报送主要财务
报表;每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八条 质询制度。公司董事长、董事可以就具体问题质询经
理层人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响应,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绝董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九条 突发(重大)报告制度。对于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
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妥善处理。应报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就生
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首席执行官(CEO)应
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在首席执行官(CEO)办公
会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达董事长。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工作报告情况,综合经
理层平时表现,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经理层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应就董事会的评价意见及
时组织研究,并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所
修订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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