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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博思创: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8 18:27:11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05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置换募集资金总额为 1,288.1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6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43.253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110.2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462.9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647.28万元。截至2025年1月22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中汇会验[2025]0067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拟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则,公司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入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年产2GWh储能系统生产建设项目 29,939.31 29,939.31
2 储能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6,428.28 16,428.28
3 数字智能化实验室建设项目 12,225.09 12,225.09
4 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4,691.48 4,691.48
5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3,363.12
合计 78,284.16 76,647.28
三、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462.97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288.10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拟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行费用类别 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6,647.22 377.36 377.36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625.00 675.00 675.00
3 律师费用 610.38 179.25 179.25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 504.72 - -
露费用
5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75.66 56.50 56.50
合计 9,462.97 1,288.10 1,288.10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1,288.10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2162 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置换募集资金总额为 1,288.1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25]2162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海博思创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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