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梅花生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7 20:24:30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3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
〔2024〕24 号)(以下简称“18 号解释”),18 号解释要求“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上述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 18 号解释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23〕1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
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本规定自 2024 年 1 月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4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8 号》、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
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 18 号解释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企业对
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
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
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62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
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2、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
2.1 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2.2 相关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2.2.1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
(2)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号)的规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
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7)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
等规定,披露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8)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等规定,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关信息。
2.2.2 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