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3-17 20:20:49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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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 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经营;旅游业务;游览景
营旅游索道及其相关配套服务;对旅游、房地产、酒 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游乐园服务;露营地服务;
店、交通、餐饮等行业投资、建设;机动车辆险、企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餐饮管理;
业财产险、货运险、建安工险、健康险、人身意外险、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
责任险代理服务;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 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服务平台、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零售;预包装食 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在线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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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土特产、旅游用品和工艺品(象牙和犀牛及其制 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销售
品除外)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工艺美术品
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
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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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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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
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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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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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6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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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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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