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中航高科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14 19:43:38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事务所”)成立于 2013 年,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 210 号楼 1101 室,首席合伙人
为黄锦辉先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利安达从业人员
总数 1540 人,其中合伙人 64 人,注册会计师 406 人。注册
会计师中,132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2024 年 11 月 26 日分别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利安达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2024 年度,利安达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及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利安达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利安达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利安达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类型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安达事务所有关业务资质进行
审查,认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2024 年 12 月 15 日,审计委员会与利安达事务所负责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听取了利安达事务所汇报的《中航高科 2024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计划》《公司 2024年年报工作计划》,对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及时关注审计进展,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建议。
2025年3月1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利安达事务所在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
正、公允地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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