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4 17:27:56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11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 1 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3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汪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429 人,代表股份214,519,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817%。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1,971,6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9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6 人,代表股份12,547,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8 人,代表股份 12,602,4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5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89,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31%;反对 448,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59%;弃权 64,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89,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31%;反对 448,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59%;弃权 64,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257,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9%;反对 196,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弃权 65,0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24%;反对 196,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8%;弃权 65,0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