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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3 19:16:45

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5-008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海平先生
3.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20 号 F 座 20 层天津利安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
5.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3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 09:15-
15:00。
6.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在会议现场表决;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投票方式。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7 人,代表股份 91,661,97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6,124,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50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2 人,代表股份 5,53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3 人,代表股份 11,782,15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244,5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2 人,代表股份 5,53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1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422,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2%;
反对 19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4%;弃权
4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543,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11%;反对 19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758%;弃权 4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1%。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44,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08%;
反对 20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9%;弃权9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485,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14%;反对 20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123%;弃权 9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3%。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天津利安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利安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57,520,530 股。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由其投资建设马来西亚研发生产基地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5,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5%;
反对 37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4%;弃权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395,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9%;反对 37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087%;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许晶迎、魏青扬两位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 备查文件
1.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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