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13 19:07:42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以高质量发展为前提:公司应当深耕主业,围绕主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科学制定并持续优化发展战略,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推动经营水平、发展质量和产业价值提升。
(二)以依法合规为底线:公司应当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的建设,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以市值和价值动态趋同为目标: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并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四)科学和常态化开展工作:公司应当尊重资本市场运行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及时制定并实施针对性的市值管理措施,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市值管理的总体规划。董事长应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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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五条 经营管理层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四)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管人员,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执行和监督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资本市场主体进行沟通: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日常媒体关系网络;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市场参与主体保持联络等;
(二)监测舆情:及时收集对公司有影响的舆情,分析、研判舆情风险;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制作舆情应对方案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等;
(三)跟踪分析市值表现:定期采用纵向自身历史情况对比与横向行业同期情况对比相结合的方法,监测公司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在关键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和行业平均水平时,制作市值管理方案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围绕公司发展战略持续强化业务核心竞争力;关注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投资并购机会;及时收集、汇报经营、财务、市场等市值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聚焦主营业务,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并购重组、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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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还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坚持内生增长和外延并购的双轮驱动发展模式,围绕公司发展战略适时开展投资收购,推动公司价值提升。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积极推行现金分红,通过适当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等方式,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等,依法合规运用股份回购工具,优化资本结构,积极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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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或者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电话会议等方式,介绍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稳定资本市场预期;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或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舆情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机制,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接待和推广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舆情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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